
公司
1、《上市
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第八、持有或控制上市
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
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上市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持有、控制
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
股东,通过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该
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出售股份。3、《
证券法》第八十六条通过
证券交易所的
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
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
公司的
股票。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
公司的
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