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
公司要履行除名
股东的前置催告程序。在实务操作中,要注意收集催告的证据。《
公司法》第36条规定:
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由
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
股东名册。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人民
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
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
股权,人民
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35条、第36条的规定,征得全体
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
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
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