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09 16:55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的内容如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增加了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的相关规定;并增加了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的规定;第五条保留原来的社会监督权的规定,并增加了行业组织的义务性规定。通过以上规定,从全方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监督方式作出规定,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预防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方面的作用,以形成相互协作、相互促进的竞争执法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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