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26 03:35
领导
(一)建设单位向住建局质检部门提出申请;
(二)经城区物业管理办公室签署退还意见并加盖章印返还至质监部门方可退还;
(三)公告期限内无反映问题的,由物业确认,物管科领导签字报综合科复核无异议后盖章返还至住建局质监部门。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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