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
公司、企业的
破产制度和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破产制度主要是指国家
破产法所保护的
破产秩序;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则主要是指
财产权利。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公司、企业通过隐匿
财产、承担虚假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
财产、处分
财产,实施虚假
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的行为。具体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必须实施了隐匿
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其他转移
财产、处分
财产的行为。隐匿
财产,是指将
公司、企业的资金、设备、产品、货物等
财产全部或部分予以隐瞒、转移、藏匿。承担虚构的债务是指:捏造、承认不真实或不存在的债务。其他转移、处分私分
财产,是指,《
破产法》第三十五所规定的私分或者无偿转让
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
财产、对原来没有
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
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以及放弃自己的债权等等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情形中任何一种转移或处分
财产的行为,就符合了这一客观的行为要件。二是必须实施了虚假
破产。即是债务人在未发生
破产原因的情况下,通过抽逃、隐匿或转移
财产等手段,虚构伪造
破产原因,申请宣告
破产,以逃避债权人的追索,从而侵占他人
财产的行为。这里的虚假
破产是指,企业未达到
破产界限,伪造
破产原因,申请
破产,而非真实
破产。三是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利益。即必须是给债权人和其他人造成重大
财产损失的行为,才构成本罪。这里的债权人是指因
公司、企业举债而与
公司、企业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金融机构、
公司、企业债券持有人以及经济
合同中享有债权的人等,其他人是指
公司、企业的职工、国家税收部门等等。以上三个客观方面的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由任何
公司、企业构成。即根据《
破产法》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具备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和私人企业等都符合。主观要件。本罪的主体构罪要件。但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只是
犯罪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由故意构成。行为人必须具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直接故事。过失不构成本罪。在本罪的
犯罪动机和目的方面往往是为了逃债。但
犯罪目的和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