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法
我国《
公司法》第142条规定股份有限
公司不得收购本
公司股份,但允许
公司在减少资本、与其他
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职工以及
股东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等几种例外情形下回购股份,并针对不同的情形在程序、数量、财源以及处置等方面设置了不同的规则。由此可知,我国立法对股份有限
公司的股份回购采取的是“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模式。然而,对于有限责任
公司的
股权回购,
公司法却并未直接涉及。我国《
公司法》第74条虽规定了有限责任
公司股东在反对
公司作出不分红、重组以及存续等决议情形下的回购请求权,但该条款只是从
股东利益保护的角度构建的
股东退出权机制,没有进一步对回购的条件、程序以及
股权的处置等作出规定,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股份回购。司法实践中,对于除上述法定情形外,“
公司能否回购自己的
股权”存在较多争议。但目前的通说认为:
公司可以回购
股权,但在回购后应尽快安排他人受让或进行减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