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
追加被告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的情况,经当事人申请或人民
法院依职权追加相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告的行为。依据《民诉法》第13条、第108条规定,原告启动诉讼程序时列谁为被告是原告的权利。诉讼中,原告也可以申请追加被告,其实质是基于程序法所赋予当事人的追加申请权。对于原告的申请,人民
法院对追加的被告是否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1.如果追加的被告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
法院应当裁定追加并通知其他当事人。2.在追加的被告不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但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下,
法院应当驳回追加被告的申请,告知原告可另案起诉。在执行阶段追加
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条件不能仅限定在
股东抽逃、转移注册资金上,追加的条件应当限定在
股东转移
公司财产上,一经发现
公司股东为逃避
公司债务,抽逃、转移
公司财产,无论该
财产是否属于注册资金,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可由执行机构直接裁定追加
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抽逃、转移
财产的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六十一条一人有限责任
公司不设
股东会。
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
股东签名后置备于
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