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
《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的规定“购销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
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
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
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
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
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
合同履行地。购销
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
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
合同履行地。”网购纠纷案件起诉
法院的管辖参照以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