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
1、人民
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被侵害
知识产权客体类型、权利状态和相关产品知名度、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来认定。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侵害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三条对于侵害
知识产权的故意的认定,人民
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被侵害
知识产权客体类型、权利状态和相关产品知名度、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对于下列情形,人民
法院可以初步认定被告具有侵害
知识产权的故意:(一)被告经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二)被告或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是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的;(三)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存在劳动、劳务、合作、许可、经销、代理、代表等关系,且接触过被侵害的
知识产权的;(四)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有业务往来或者为达成
合同等进行过磋商,且接触过被侵害的
知识产权的;(五)被告实施盗版、假冒注册
商标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