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权
1、质押物选择的风险目前国内对
股权质押,在政策上还没有完全放开。作为出质物的
股权包括股份有限
公司流通股和非流通股
股权以及有限责任
公司的
股权。上市股份
公司法人股由于企业运作相对规范、信息透明度高、市场监管严格,并且在权利转让上有法定的登记机构,成为业界普遍接受的担保品。而非上市企业的
股权,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以及缺少合理的质押登记机构,从而加大了法律维权的难度。而商业
银行以
股权质押发放的贷款中,大多数质押物标的为非上市
公司的
股权,在进行资产保全时容易产生法律纠葛,从而影响到债权的顺利实现。2、
股权质押的设定风险由于有限责任
公司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没有向
股东出具
股东名册;即使出具
股东名册,但
股东名册的公示力、公信力不强,对质权人也缺乏有力的保护,出质人有必要采用
股东名册独立第三方登记托管,不过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做出规定。因此,对有限责任
公司,由现有的工商登记体系中的
股权登记来实现
股东名册的独立第三方托管。本来,工商登记系统办理有限责任
公司股权登记具有很强的操作意义,但由于
民法典规定,有限
公司股权质押记载于
股东名册生效,工商局没法突破
民法典的规定办理有限
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然而,
公司备置的
股东名册,只是工商局的副本,且经过工商局
备案的
公司章程也明确了
股东名册的内容,
公司有义务将自己保管的
股东名册的记载事项与工商局的登记事项保持一致,且以工商局为准,工商局的
股权登记应当涵盖
公司法规定的
股东名册的法定记载事项。3、出质
股权的管理风险担保
公司作为质权人接受贷款企业的
股权质押后,实际可以行使包括经营决策权在内的相关权利(当然行使权利的唯一目的是企业的正常经营),以了解并掌握贷款企业的经营状况,降低担保风险。万一贷款企业出现坏帐,担保
公司必须处置
股权求偿。因此,在临近贷款到期前一季度,担保
公司须密切注意贷款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若发现可能出现坏帐,要作好处置的准备工作,如与战略投资人、风险投资人以及产权交易所等沟通、协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