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
老年人涉外
婚姻如何办理
结婚手续我国老年人与外国人相识、相恋直至谈婚论嫁,这种情形虽不大量存在,但也并不罕见。一般而言,双方当事人应都到老年人户口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
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结婚。作为
中国公民的老年人须持下列证件:(1)本人的户籍证明;(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
婚姻状况(未婚、
离婚或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
结婚的证明。外国人应持的证件有:(1)本人
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明;(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
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
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
婚姻状况证明。凡证件齐全,经
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了解,符合我国《
婚姻法》和有关
中国公民与外国人
结婚登记规定的,
婚姻登记机关准予登记,并在1个月内办理好登记手续,发给男女双方
结婚证书。涉外
结婚公证介绍涉外
结婚公证是指具有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的
结婚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公证证明的,必须是我国法律所承认的
婚姻关系。如:(1)经合法手续登记的
婚姻;(2)1950年颁布前建立的事实
婚姻;(3)解放前的
婚姻关系,包括当时存在的一夫多妻制的
婚姻关系等。涉外
结婚公证的办理程序当事人应提供的证明材料:1.当事人
夫妻双方的居民
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证明。2.当事人原件及复印件和
夫妻双方
照片。3.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
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申办
结婚公证应注意的事项1.如果
结婚证书遗失的,应根据1986年3月15日民政部发布的《
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根据当事人提交的
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的《
夫妻关系证明书》出具公证。2.对于未履行手续的所谓事实
婚姻当事人,要求申办有关
结婚公证的,应先补办
结婚登记手续,然后凭
结婚证书出具公证书。3.对于在我国第一部《
婚姻法》公布施行前(即1950年5月1日以前)按当地风俗习惯
结婚,且无
结婚证的,经审查核实后,给予办理
夫妻关系公证书。4.对于解放前按当地风俗习惯
结婚,写有民间
结婚证书,且在
结婚书上写明
结婚时间、地点的,可以换发方式,为当事人出具
结婚公证书。5.对我国第一部
婚姻法公布前
结婚的,如当事人出国时间久远,又没有户籍等档案资料可查的,可由两名以上的知情人出具声明书,声明了解他们的
结婚情况,公证处再就此"声明书"加以证明声明人签名盖章属实。6.双方均是我国自费
留学生,在国外登记
结婚,回国后,为了去第三国而申办
结婚公证的,公证处可凭当事人提供的经原
婚姻缔结地国外交部或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
结婚公证书,为其出具
夫妻关系公证书,但不能出具
结婚公证书。相关法条
[1]《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