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
分
公司清算与总
公司有关。我国法律规定,分
公司本质上是总
公司的分支机构,不是真正独立的
公司,因此也就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其所有对外的债权债务均应由总
公司承担。在注销时应由总
公司对其进行清算,并接收其资产、债权和未了结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
公司。设立分
公司,应当向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
营业执照。分
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
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
公司,子
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
股东会、
股东大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并报送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公司登记,公告
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