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法
新
公司法关于
公司吸收合并有什么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照
中国法律在
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统称
公司)之间合并或分立。
公司与
中国内资企业合并,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办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合并,是指两个以上
公司依照
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订立协议而归并成为一个
公司。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是指
公司接纳其他
公司加入本
公司,接纳方继续存在,加入方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
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
公司,合并各方解散。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分立,是指一个
公司依照
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
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分成两个以上的
公司。
公司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两种形式。存续分立,是指一个
公司分离成两个以上
公司,本
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
公司。解散分立,是指一个
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
公司,本
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
公司。第五条
公司合并或分立,应当遵守
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合并或分立,应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在不允许外商独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产业的
公司中独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导致其所从事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并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第六条
公司合并或分立,应当符合海关、税务和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颁布的规定。合并或分立后存续或新设的
公司,经审批机关、海关和税务等机关核定,继续享受原
公司所享受的各项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第七条
公司合并或分立,须经
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
公司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拟合并
公司的原审批机关或登记机关有两个以上的,由合并后
公司住所地对外经济
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登记机关作为审批和登记机关。拟合并
公司的投资总额之和超过
公司原审批机关或合并后
公司住所地审批机关审批权限的,由具有相应权限的审批机审批。拟合并的
公司至少有一家为股份有限
公司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
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审批。第八条 因
公司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原
公司或新设异地
公司,须征求拟解散或拟设立
公司的所在地审批机关的意见。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新
公司法对于
公司吸收合并的所有规定,在上面的内容中都已经给出了,这个吸收合并主要是针对于两个
公司而言的,到时候会结合双方
公司的特点和运营规模来进行新的策略战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