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
公司股东如何安全退出
公司资合和人合是有限
公司存续的两大基石。
股东只要按比例出资到位即可达到“资本的集合”,这不难。而在
公司运作的过程中,
股东由于经营理念、策略方向的不一致等等常会导致“人之不合”,那么有的
股东就希望撤回投资,退出
公司。但是,
股东不能随意地撤回投资,否则,会构成抽逃出资的行为,遭受行政和刑事处罚。根据我国
公司法的规定,
股东退出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一般情况(一)
股权转让
股东可以把
股权转让给其他
股东,这只要在双方之间达成协议即可。
股东也可以把
股权转让给
股东以外的人,这需要经过其他
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
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
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
股东同意转让的
股权,在同等情况下,其他
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此种方式的关键在于寻找受让方,如果没有人愿意受让该
股权,或者就
股权转让价格不能达成一致,那么,也难以进行下去。而优点是只要有关各方达成一致,随后就是一些程序性的手续,简单易行。需要注意的是,
公司法第72条第4款规定“
公司章程对
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说明,
股东可以在章程中对
股权转让做出不同的规定,可以严于
公司法的规定,如为了防止被其他人恶意收购而规定禁止
股东将
股权转让给
股东以外的人;也可以松于
公司法的规定,如规定
股东向
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股权不需要经过其他
股东的同意,等等。不同的规定也会给
股东的
股权转让造成影响。(二)先减资,再做
股权转让如果没有受让方愿意另外支付对价来接受该转让的
股权,而其他
股东又同意该
股东撤回投资款项,那么可以采取变通的方式。首先,
公司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手续,即减少的数额为将该
股东投资款额;然后,该
股东再将其
股权转让给其他
股东。
公司法或者
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可以通过减资决议的
股东人数,那么这种方式的关键在于要征得这些人数的
股东的同意。优点是其他
股东在不必另行支付价款的情况下,而该
股东又可以收回投资款。但是,在要经历减资和
股权转让两项程序,比较麻烦。二、特殊情况(一)请求
公司回购
股权除
股权转让外,特殊情况下,
股东还可以请求
公司回购
股权。根据
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
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
股东可以请求
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
股权:(1)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
股东分配利润,而
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
财产的;(3)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
公司存续的。自
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
股东与
公司不能达成
股权收购协议的,
股东可以自
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这里请求收购的
股东必须是投反对票的
股东,并且要符合上述三种特殊的情况。而对于收购的“合理价格”,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认为,应当根据
公司当时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来确定。(二)解散解散也是
股东退出
公司经营的一种方式,但是,
股东退出时能够获得多少价款要视清算情况而定。根据
公司法181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
股东会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
法院依照本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