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
2、投保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影响保险人承保选择的;

合同
4、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五十一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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