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
1、《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实施23年来,曾经过四次修正,先后废除了房屋租赁许可证制度和房屋租赁管理费制度,目前仍在适用的主要是房屋租赁
合同强制登记
备案制度。2、根据该《条例》,“房屋租赁关系的设立、变更,当事人应当自签订租赁
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到区主管机关登记或者
备案”,违反这一规定,
出租房屋没有登记或者
备案的,对出租人或者转租人在租赁
合同期限内,一次性处以房屋租赁
合同约定租金总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这一处罚曾被市人大代表指为“过于严苛”,超出了合理范畴,且认为强制登记
备案制度的管控作用已有限,在执行中收效甚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