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法
1.签署劳务派遣经济补偿金协议书后不可以反悔,劳务派遣单位因《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2.第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
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3.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
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
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
合同的除外。4.第十六条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
破产、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动
合同终止。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