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济南
原告:李x,女,汗族,2006年6月8日生,住
济南市x x区x x x路x x x号,电话。法定代理人:马x,女,汗族,1971年6月8日生,住
济南市x x区x x x路x x x号,电话。被告:x x x商场,住所 :x市x x x路x x x号,电话。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100000元。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6年3月6日出生。出生后便一直喝在被告商场购买的x x幼儿配方
奶粉。2007年5月原告父母发现孩子出现了
血尿症状,父母将其送往市儿童
医院救治,经
医院诊断,孩子病系因
肾结石、
尿结石导致的
急性肾功能衰竭。后来,报纸报道x x幼儿配方
奶粉检测出含三聚氰胺并导致
肾结石,原告父母将家中留存的几袋x x幼儿配方
奶粉送往某质检部门,经查该
奶粉含三聚氰胺。现原告父母以x x x商场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
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1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此致
济南市x x区人民
法院具状人: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