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贸易
2010~2020年,世贸组织成员之间的
贸易将逐步实行零
关税,这意味着作为
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之一的
关税措施将在绝大多数国家之间寿终正寝。同时作为非
关税壁垒的数量限制等也将显著缩减。在这种趋势下,20世纪70年代以来一些更为隐蔽的非
关税措施正在悄然兴起,本文所论及的
知识产权壁垒,正是其中之一。它是在保护
知识产权的名义下,对含有
知识产权的商品,如
专利产品,贴有合法
商标的商品,以及享有
著作权的书籍、唱片、
计算机软件等实行进口限制;或者凭借拥有的
知识产权优势,实行“不公平
贸易”。在全球范围内,
知识产权壁垒对自由
贸易产生的影响愈益严重。一、
知识产权壁垒的特点(一)与
知识产权法的密切关联性一般来说,非
关税壁垒措施的制定,通常都采用行政手段,与一国的相关立法关系不大。而且进口国国内的立法状况,并不直接影响某种非
关税壁垒的采用与实施,譬如,假定某国尚未颁布环境保护法,但该国海关仍然可以以环境保护为由,建立“绿色壁垒”,限制某些不符合环境要求的产品进口。
知识产权壁垒则必须以建立
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为前提,未确定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国家,不存在受
知识产权保护的主、客体,自然无从建立起
知识产权壁垒。另一方面,由于各国
知识产权立法的差异也直接影响
知识产权壁垒的实施。这里所言立法的差异是指各国对待“平行进口”问题在法律体现中态度的差异。目前,世界各国对待“平行进口”问题,大体上可归纳为4种不同的立场。现以
商标权领域一些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为例子以说明。(1)认为平行进口违法。持这种观点的代表性国家是
韩国、挪威和法国。这些国家的立法支持
商标权的“一次用尽原则”,具有地域性限制特征。(2)认为平行进口合法。持这种观点的代表性国家是英国。根据英国
商标法的规定,带有
商标货物的平行进口是被允许的。(3)认为平行进口合法,但附有条件。
日本国
商标法允许平行进口,但附有条件:即当在
日本的
商标权人或
商标专用使用权人与在外国的
商标权人在经济与法律上不是同一人时,或当产品质量木同时,不能允许平行进口;德国也承认平行进口为合法,但禁止国外与本国商品不同质但同
商标的商品平行进口。(4)认为平行进口违法,但有例外。
美国《正宗商品排外法》规定:任何贴有
美国公民、
公司商标的外国商品,无论是否正宗,进入
美国市场均为违法,除非经
美国商标权人书面同意。同时,
美国《海关条例》又进一步规定,如果外国商品的
商标和
美国的
商标为同一自然人或法人所拥有,同属一个母
公司的子
公司或系子、母
公司关系,则贴有该
商标的商品的平行进口不予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