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
1、
破产管理人作为管理、处分
破产财产的法定机关,其职责是指
破产管理人在
破产程序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破产管理人独立完成
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事务,但必须对
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根据各国
破产立法例和我国现行
破产法可知,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2、全面接管
破产企业债务人被宣告
破产后,就成为
破产人,企业法人就沦为了清算法人,
破产人所有的全部
财产被作为概括执行的客体,应全部移交
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
破产管理人接受的
破产财产包括
破产人的有形和无形
财产、动产和不动产、
知识产权、对外的债权、持有的股份和债券以及
破产人对外应履行的债务。此外,
破产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将该企业的
财产状况说明书、债权债务清册及全部账册、文书、资料、印章、
营业执照移交给
破产管理人占有、管理和支配,
破产人原进行的营业活动和诉讼或仲裁事务也应由
破产管理人接管。
破产人如不为移交或不为全面移交,
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
法院强制执行。3、保管和清理
破产财产接管
破产财产后,
破产管理人应当予以妥善保护和管理,防止
破产财产遭受意外或人为的损失。
破产管理人应对
破产财产进行登记造册,详细说明
财产种类、性质、原值、现值、保存地点等,对债权债务进行核对,对营业状况予以了解掌握。其中最主要的工作是追回被他人占有的
财产,收回
破产人未收回债权和要求未激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资人补足出资额,从而为更好地保全
破产财产,为随时顺利地处理和分配
破产财产作准备。
破产管理人独立保管
破产财产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如由于其疏于管理,未尽注意义务而使
破产财产损失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4、民事活动
破产人将
破产财产移交给
破产管理人后,
破产人并不丧失对
破产财产的所有权,但丧失了对
破产财产的占有、支配和处分权,也丧失了对
破产财产以自己的名义开展适当民事活动的权利。而
破产管理人就取得了以
破产管理人名义实施必要的以
破产财产为标的民事活动的权利。一般来说,
破产管理人可依法实施以下民事及其它活动:聘任必要的清算工作人员;为清算之目的,继续
破产人的营业;参加诉讼、和解或仲裁;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
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的
合同;询问
破产人等。5、
破产财产破产管理人对
破产财产应当重新估价,已经折旧完毕的固定资产,应对其残值重新估价,残次变质
财产应当变价计算,不需要变价的,按原值计价。
破产管理人应根据清算结果制作
破产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并提出
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交给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人民
法院裁定认可后,
破产管理人应即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
财产,逾期不领取的可以提存。
破产管理人分配
破产企业的
财产,以金钱分配为原则,也可采取实物分配方式,或者兼用两种方式。如
破产企业的债权在分配时仍未得到清偿的,也可将该债权按比例分配给
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同时通知
破产企业的债务人。
破产财产未经依法处理和分配,
破产程序不能终结。我国现行
破产法对
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式、原则规定的不清楚、不具体,对
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期限未作规定,这些缺陷有待修改完善。6、办理
破产人的注销登记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
破产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
法院裁定终结
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后,
破产管理人应当向
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
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及时通知人民
法院。此外,
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
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时,
破产管理人应及时申请终结
破产程序。
破产管理人虽然可以清算
破产公司的资产,但是必须
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而且,既然
破产管理人承担了这项责任,就必须为其否则,一旦违法法律,也是必须要承担法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