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
某某
公司:本人某某,于年月日同
公司签订了为期年的劳动
合同,
合同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现因(单位原因: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某款。个人原因:本人身体情况不适应此工作或是要照顾家庭)向
公司提出解除劳动
合同申请。请
公司接到本人解除劳动
合同申请书后,于年月日前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
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年月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
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
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请
公司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
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
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
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年月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申请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