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
对人民
法院的执行措施有异议的,在执行的过程中都可以提出异议,人民
法院会进行审查。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
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
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
法院申请复议。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
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