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人单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
用人单位遵守
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
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
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
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
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
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
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
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
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
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
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
保险和缴纳社会
保险费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