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
工伤
保险基金按照以下项目支出:(一)工伤医疗费;(二)生活护理费;(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四)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五)丧葬补助金;(六)供养亲属抚恤金;(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八)辅助器具费;(九)工伤康复性治疗费;(十)劳动能力鉴定费;(十一)工伤认定调查费;(十二)工伤预防费;(十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十四)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十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参加工伤
保险的
用人单位和职工,其工伤认定由参保登记的市或区(县、市)社会
保险行政部门受理。未参加工伤
保险的
用人单位和职工,由
用人单位所在地(工商
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
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单位参保而未给部分职工参保的,发生工伤
事故,其工伤认定由参保登记的市或区(县、市)社会
保险行政部门受理,相关待遇由该
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