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值税
包装物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包装本企业产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包装物按其具体用途主要可分为四类:生产过程中用于包装产品作为产品组成部分的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出租或出借给购买单位的包装物。由于包装物具有一定的周转性,因此,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对某些包装物收取一定的押金。对这些押金是否要缴税的问题,各税种分别制定了不同的规定。包装物押金
增值税计算的相
关税收法规规定如下:1、一般货物包装物押金收取时不征税,应在逾期或超过一年以上仍不退还时计征
增值税,如果是应税消费品的货物还应计征消费税。2、对于除
啤酒、黄酒之外的酒类,包装物押金在收取的当时就要计征
增值税和消费税,逾期时不再征
增值税及消费税,退还押金时也不再退还已经交过的
增值税及消费税,没收后将余额转为其他业务收入。而对于
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因为是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所以在收取押金的时候不计征
增值税及消费税,逾期不退回时确认收入,计征
增值税但不征消费税。3、包装物已作价随同产品销售,但为促使购货人将包装物退回而另外加收的押金,如果是酒类包装物(除
啤酒、黄酒之外)押金与上述处理一致,即在收取时计征
增值税和消费税;如果是普通货物及
啤酒、黄酒的包装物的押金,包装物逾期未收回,押金没收,没收的押金缴纳
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
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从 1995年 6月 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除
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
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当期销售额中,依照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计算纳税。因此应注意在没收其他酒类产品包装物的押金时,不再计缴
增值税和消费税,因为在押金收取时就已经并入了酒类产品销售额中计算缴纳了
增值税和消费税。而对销售
啤酒、黄酒所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
增值税(即与销售非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的处理方法一致)。很明显,对于非
啤酒、黄酒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