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
一、
破产管理人委员会作用如下:1、对
破产债务人的
财产、公章、
会计账簿等材料进行接管。2、对
破产债务人的
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制订调查报告。3、保管和清理
破产财产。4、追回被他人占有的
财产,收回
破产人未收回的债权和要求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资人补足出资额。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由人民
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予以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
法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