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第四十六条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
商标局宣告注册
商标无效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维持注册
商标或者宣告注册
商标无效的裁定不向人民
法院起诉的,
商标局的决定或者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裁定生效。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
商标,由
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
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注册
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
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
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
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
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
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
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
商标侵权赔偿金、
商标转让费、
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