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
设立
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有限责任
公司,应当由全体
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
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有限责任
公司的全体
股东或者股份有限
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二)全体
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七条,设立
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
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
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
公司名称报送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