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
一、涉外
婚姻的概念: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
婚姻,包括涉外
结婚和涉外
离婚。在我国,“涉外
婚姻”也指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
香港居民、
澳门居民、
台湾居民、华侨之间的
婚姻。根据我国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
结婚适用
婚姻缔结地法律,
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
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
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
结婚或
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三、
法院管辖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
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
法院管辖。”第23条规定,对于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
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
法院管辖。根据这些规定,涉外
离婚案件,只要一方是
中国境内居住的人,不管是对居住在
中国境内或境外的被告提起的
离婚,
中国法院都有管辖权,居住在
中国境内的配偶,无论是对居住在
中国境外的外国人,还是居住在外国的
中国籍公民,提出
离婚诉讼都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
中国法院受理,审理时,均适用我国
婚姻法。具体总结如下:1)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
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
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
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
法院起诉的,我国民
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
法院起诉
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
法院起诉。2)在国内
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
法院以
离婚诉讼须由
婚姻缔结地
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
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的,由
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
法院受理。3)在海外
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
法院以
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
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
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
法院受理。4)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
法院起诉
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
法院管辖。5)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
离婚的,当地
法院是否受理,由该
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6)涉港、澳、台的
离婚案件的管辖,可比照涉外案件处理。7)双方当事人均是外国人的,如果双方的
婚姻缔结地是在
中国的,我国
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双方的
婚姻缔结地在国外,此时我国
法院一般不受理;如果双方达成
离婚协议的,我国
法院可以受理管辖,如
上海静安区
法院就受理一对法国籍在法国
结婚的的夫妇
离婚案件。(
法院受理的理由是他们两人都在
上海居住生活超过一年,因此
上海已成为他们两人的经常居住地。为此,静安
法院可作为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
法院享有管辖权。此外,二人都书面同意通过静安
法院离婚。)二、文书送达问题:1、如果涉外
离婚当事人均在国内的其文书送达方式和国内居民
离婚的文书送达方式一样在此不在赘述。2、如果涉外
离婚当事人有一方在国外的则可以采用下列方式:第一种情况是知道国外一方准确地址的: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2)
法院一级级将诉讼文书转到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送达;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4)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5)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第二种情况是国内一方不知道在国外一方的准确地址的,这时候在国内起诉
离婚的一方最好在起诉时明确告知
法院,以免耽误诉讼时间。这种情况一般采用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