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案
抽逃出资罪的
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
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条
公司发起人、
股东违反
公司法的规定在
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追诉:(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
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
公司发起人、
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二)有限责任
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
公司发起人、
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造成
公司、
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使
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2.
公司发起人、
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五)其他相关情形。《最高人民
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