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结婚
没登记
结婚,如果两人以
夫妻名义同居开始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的,属于事实
婚姻,可以提起诉讼要求
离婚。1994年2月1日以后,没登记
结婚以
夫妻名义同居的,不属于事实
婚姻,属于同居关系,不能起诉
离婚,可以先补办
结婚证再起诉
离婚。如果是向
法院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
法院不予受理。对于同居期间子女抚养、
财产分割有纠纷的,可以向
法院起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未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
结婚登记而以
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
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
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
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
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
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
结婚登记。未补办
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