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
山东省正常生产产假为158天,其中含国家规定产假98天以及
山东省增加的60天。产前可以休假15天,
剖腹产增加15天。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
怀孕未满4个月
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
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根据《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5条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
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