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
1.
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
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的协议,投保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支付当期
保险费,是一种违约行为。本法对这种行为只是规定了
合同效力的中止,至于
保险合同是否能恢复效力,还需要
合同双方协商。因此,本条规定
合同效力恢复的条件之一是
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2.投保人补交
保险费。即
保险人与投保人就恢复
合同效力达成协议后,投保人还必须要补交
保险费,这是投保人继续履行
保险合同义务的实际表现。如果投保人不补交
保险费,
保险合同不能恢复效力。本条关于
合同效力恢复的规定,对投保人与
保险人都有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