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
理由如下。一、《
合同法》第97条规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
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违约金条款可以解释为“其他补救措施”而与解除权并存。结合《
合同法》第98条规定,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
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故解除
合同与违约金条款可以并存。二、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买卖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买卖
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
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
法院可以参照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174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
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
合同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和承揽
合同对此没有规定,故亦可参照适用买卖
合同的规定。三、2013年《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示范文本)》在发包人违约解除
合同和承包人违约解除
合同的后果均规定了应支付违约金,在专用条款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两者可以并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