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
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
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
公司诉讼,并符合《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
法院应予受理:(一)
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
股东会或者
股东大会,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
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
股东会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
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
股东会或者
股东大会解决,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
公司继续存续会使
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
公司亏损、
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
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
公司诉讼的,人民
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