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检察院
民事诉讼中的抗诉: 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
检察院对各级人民
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
检察院对下级人民
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
检察院对同级人民
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
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
检察院认为同级的
法院裁判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上级
检察院抗诉,由上级
检察院向其同级
法院抗诉。
刑事诉讼中的抗诉包括两种:1、二审抗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
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
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
法院提出抗诉。刑诉意见:第二百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
检察院对同级人民
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通过第一审人民
法院提交抗诉书。第一审人民
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三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
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2、再审抗诉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3款:人民
检察院对各级人民
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
检察院对下级人民
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
法院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