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取保候审
1、
取保候审的申请。被羁押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犯罪嫌疑人聘请的
律师,有权提出
取保候审的申请。2、
取保候审的决定。公安机关、人民
检察院、人民
法院在接到
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
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
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
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
保证金。3、
取保候审的执行。
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
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
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
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
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
保证金退还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4、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在
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取保候审的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了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或者案件已经办结的,原决定机关应当作出撤销
取保候审的决定,并通知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