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法
《
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
合同由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到,
用人单位盖章并不是劳动
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劳动
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可表示劳动
合同生效。只签字不盖章或只盖章不签字的劳动
合同也经常能见到,可分为以下3种情形:1、在劳动
合同上签字的是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为可直接视为该
用人单位的行为,因此,法定代表人在劳动
合同上签字,即可证明该劳动
合同有效。2、在劳动
合同上签字的是
用人单位的行政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根据《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完全有理由相信,行政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前得到过
用人单位授权,他们的言行可以视为单位真实意思的表达。因此,一般情况下,他们签字的劳动
合同应认定有效。3、劳动
合同上只有
用人单位公章。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效力,可以代表法人意志,盖了公章就等于该组织已承认这个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