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
保险人在使用被
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
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
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
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保险人按照交强险
合同的约定对每次
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
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
保险人依照
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
整容费、营养费。《机动车交通
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条款》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