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法
根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
公司的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
股权。
股东向
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股权,应当经其他
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
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
股东征求同意,其他
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
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
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
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
股东同意转让的
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
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
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
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人民
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
股东的
股权时,应当通知
公司及全体
股东,其他
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
股东自人民
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根据《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自然人
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
股东资格;但是,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