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
1.定金
合同具有
合同的特征,同时它又是一种特殊的
合同,又具有
合同共性以外的特征:(1)从属性,作为从
合同的定金
合同从属性质表现为定金
合同的有效以主
合同之有效为前提,主
合同无效,定金
合同必然无效,而定金
合同无效,主
合同并不因此无效。(2)实践性,定金
合同是实践
合同,它是以定金的交付为该
合同的成立要件。(3)要式性,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2.就定金的具体性质而言,自应以当事人的约定而定,只要其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如当事人无另外的约定,我国法上的定金的性质应解释为解约定金。2.当事人双方得以丧失或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
合同。3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里并未明确规定,于
合同履行前,当事人得以丧失或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