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地补偿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农民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进行征地的,除了人民政府要公布征地公告之外,征收机关还应当公布征地计划书等,向社会公布征地的范围、征地的位置、征地的用途等,社会公众可以凭借公布的信息监督征地机构的征地行为,如果征地机构征地超过征地计划范围的,应当将多征的土地退回被征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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