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东
股东之间内部转让
股权要
备案吗依据我国
公司法的规定,
股东之间内部转让
股权的,是需要到相关部门办理
股权备案登记的,并且要对
公司的章程进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
公司的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
股权。
股东向
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股权,应当经其他
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
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
股东征求同意,其他
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
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
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
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
股东同意转让的
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
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
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
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
股权后,
公司应当注销原
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
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
公司章程和
股东名册中有关
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
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
股东会表决。
股权转让价格的认定依据一是以
股权的真实价值为依据。
股权的真实价值,即
股权所对应的
公司资产的价值。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
公司全部
股权的价值应等同于
公司整体资产的价值,而
公司的资产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实际是由
公司的全部
股权所构成。故
股权转让实质上是对
公司资产的转让,按照等价的交易原则,其转让价格应等同于被转让
股权所对应的
公司资产的价值,这是确定
股权转让价格最常用的依据。需要注意的是,由于
股权具有
财产权和社员权的双重属性,故
股权中所包含的某些权利如分红权、资产分配权等,虽然与
股东的经济利益有一定关系,但其权利的基础是
股东的成员身份,故其权利价值无法以货币方式来衡量,在各方当事人没有相应约定的情况下,上述权利不应计入
股权转让的价值范围。二是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依据。在某些情况下,
股权转让的价格可能与其真实价值不符,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
股权转让的当事人可能脱离
股权的真实价值而另行确定
股权的转让价格。根据自愿平等的
合同原则,当事人自行确定转让价格是其享有的民事权利,故在没有无效和可撤销事由的情况下,即使转让各方当事人约定的
股权转让价格与
股权真实价值不符,只要此种约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可以作为认定
股权转让价格的依据。三是以工商登记材料的记载为依据。工商登记作为企业内部状况对外公示的主要手段,其法律效力应得到足够的尊重,工商登记材料中所记载的
股东持股状况、出资数额和
股权价值是
公司债权人向
公司和
股东主张权利的重要依据,也是
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原因之一。考虑到受让
股权后,新
股东可能会产生对外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风险,而此类风险的大小则基本按照工商登记材料的记载予以确定。因此,从保护债权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工商登记材料中所记载的
股权转让价格,也应当成为重要依据。四是以合法有效的
合同为依据。在审判实践中,还可能发生当事人签订的多份
股权转让
合同中,有某些
合同应属无效的情况。此时即使无效
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能以此作为认定
股权转让价格的依据,否则即有鼓励和纵容当事人违法的嫌疑。在此情况下,应当在考虑有效
合同是否反映了
股权的真实价值,是否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以合法有效的
合同作为确认
股权转让价格的依据。当然,如有效
合同确实无法作为确认
股权转让价格的依据,则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由
法院启动评估程序确定
股权转让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