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东
股东股权质押
公司破产,当质押权人不能实现质权时,其对
破产财产具有优先受偿权。同时质押权人可以通过
股权转让实现质权,出质的
股东因
股权转让而丧失
股东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
保险、基本医疗
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
保险费用和
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
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