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轨道交通法规都有哪些规定

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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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22513828

2025-06-23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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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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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铁因故无法运行要退还票款

《条例》规定,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间、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并提供有关地面交通信息。调整首末班列车行车时间、临时调整停靠站点或者列车因故延误的,应当及时告知乘客。地铁票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经营单位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因故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2、禁止携带宠物和自行车进站乘车

(1)在此前的听证中,“自行车、宠物能否携带乘车”等问题引发热议。在正式发布的《条例》中,非法拦截、强行上下列车;擅自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派发物品、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从事销售活动;使用滑轮鞋、滑板等进站、乘车;携带自行车和动物进站、乘车等12项行为被明令禁止。

(2)乘客如违反相关规定,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对其进行劝阻和制止,可以责令行为人离开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或者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突发事件未采取应急措施最高罚5万元

(1)《条例》规定,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发生安全事故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合理增加运力。

(2)未保持运营设施完好、正常运行,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时,未及时向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报告,在客流量激增或者发生突发事件时,未采取应急措施等,均可被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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