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故
1、第一级医疗
事故鉴定我国的法律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
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也就是说,如果发生医疗纠纷的地点如果是一个市辖区的,那么就是在该区的医学会负责医疗
事故鉴定工作;如果发生医疗
事故的地点是不设区的市,或者县的,医疗
事故鉴定机构应当就是当地的市、县的卫生局的医学会。由于是分级鉴定的,鉴定后出具的医疗
事故鉴定书,分别是xx市xx区医疗
事故鉴定书,或者是xx市、xx县医疗
事故鉴定书!2、第二级医疗
事故鉴定如果,对初次的医疗
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往往都在鉴定文书的最后一页,规定当事人可以在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由省级医学会负责再次组织鉴定工作。这就是第二级医疗
事故鉴定。省级医疗
事故鉴定的程序与市县级医疗
事故鉴定的程序相同,鉴定机构往往设定在各地省会、直辖市卫生局、或者医学会,出具的医疗
事故鉴定被告为:xx省(自治区)医疗
事故鉴定书。3、第三级医疗
事故鉴定在我国的《医疗
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中,还规定了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
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这也就是我国的第三级医疗
事故鉴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