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人单位
很多
用人单位存在一个错误认识,认为在
试用期内完全可以随时解除劳动
合同,且无须对劳动者做出任何补偿。这种认识显然是错误的,不单单损害劳动者的权益,也将给
用人单位带来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21条规定,在
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
合同。
用人单位在
试用期解除劳动
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可见,
试用期内
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
合同仅限于《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六种情形,即:(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
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
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
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
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和第40条规定的两种情形,即:(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
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
用人单位不得在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