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犯罪
1、经济
犯罪案件由
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
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
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2、
犯罪地包括
犯罪行为发生地和
犯罪结果发生地。
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
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
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
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
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
犯罪行为发生地。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
犯罪对象被侵害地、
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是住院就医的除外。单位涉嫌经济
犯罪的,由
犯罪地或者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所在地是指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