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
员工到退休年龄,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
保险待遇的,劳动
合同依法终止,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因此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员工在职期间,
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会
保险费,导致员工无法享受养老
保险待遇的,
用人单位对此存在过错,劳动关系终止的,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员工在职期间,
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社会
保险费,但其退休时因
社保不满15年而不能享受养老待遇的,此结果并非
用人单位造成;且根据《社会
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
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
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
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
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
保险待遇”的规定,法律赋予了员工救济措施,
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
合同终止:(一)劳动
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
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
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
破产的;(五)
用人单位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
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