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1、医疗机构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的,应当对患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2、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3、违反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